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096號
SLDV,108,補,1096,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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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蔡鳳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國維何國緯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
4 萬5,7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 萬4,365 元,扣除原告前繳調
解聲請費2,0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2,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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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