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李珮玲
法定代理人 阮紅錦
訴訟代理人 陳禹竹律師
被 告 李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叁
萬貳仟伍佰柒拾元【計算式:39,200元/ 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
爭60-2地號土地之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434.11平方公尺《即
系爭60-2地號土地之面積》×1/3+460,2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
稅現值》=6,132,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
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