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王懋康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輝達維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凱倫(Karen Theresa Burns)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第二項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8年3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
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萬2,498元及法定利息;第三項請
求被告自108年3月4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8,550元至
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專戶。上開聲明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
薪資給付、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
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即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定之(最高法
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屬
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原告於起訴時約為51歲,距勞動基準法第54
條第1項第1款所定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可工作期間超過10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超過10年者,應以10
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12萬5,760
元【計算式:(142,498+8,550)×12×10)=18,125,760】,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544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
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捌萬
伍仟柒佰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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