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0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倪世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梁世俊等間聲請更正錯誤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