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8號
SLDV,108,消債清,18,2019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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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楊昱泓(原名:楊家敏)


代 理 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 年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 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 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 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清 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 條、第82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 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所有子女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 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自民國105 年3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 出具)、薪資轉帳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提出,請 斟酌是否將配偶之扶養費以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 除以4 列計,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前2 年支出明細表。2.債務人提出之聲請前2 年支出明細表中所列個人必要支出,超



過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請提出所有支出明細證 明資料(含勞健保、交通、房租、水電瓦斯、日用品購買、保 險費收據等),並說明其為必要支出之原因。又其中有關房租 費用部分,亦請斟酌是否以所有居住人員平均分攤之方式列計 。如無法提出相關資料,請斟酌是否參考消債條例規定之基準 數額,提出更正後之聲請前2 年支出明細表。
3.說明債務人配偶自105 年3 月起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 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 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 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又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 若干?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4.請債務人陳明經強制執行之財產執行結果,扣押薪資後每月實 領薪資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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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