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89號
SLDV,108,消債更,89,2019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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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債 務 人 蔡建晟 


代 理 人 林彥苹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2 項
及第3 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
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
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2,225 元( 計算式:[ ( 4+1 ) ×43×15 ] - 1,000=2,
225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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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