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2號
債 務 人 楊明機
代 理 人 林立捷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7 月至108 年6 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3.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 擔相關居住費用?
4.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 相關資料。
5.債務人配偶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
6.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楊吳美玉所有扶養義 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楊吳美玉之扶 養費用?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財產狀 況。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債務人母親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每月 收入狀況、是否領取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或其他社會 福利津貼、補助或救助等?若有,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8.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7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7 月至108 年6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 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 文件(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 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時間及薪資結構 (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 若干元?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其中薪 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 餘額)。
12.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3.債務人自陳108 年1 月有到期給付新臺幣(下同)6 萬元 保險金等語,應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4.債務人前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惟嗣後毀諾。說明債務 人毀諾之日期及原因,並提出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5.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三芝區,依本條例第64條之2 規定 ,並核以108 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 萬4,66 6 元之1.2 倍即1 萬7,599 元【計算式:14,666×1.2 = 17,599】,認債務人個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每月生活費 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 係必要生活費用。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 形下,所列個人每月支出達2 萬5,355 元(已扣除扶養費
3,000 元),超過上開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 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標準,若不同意, 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
16.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