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4號
債 務 人 吳玫珠
代 理 人 吳鴻奎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民國106 年6 月至108 年5 月 間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 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2.債務人及子女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4.說明債務人目前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 擔相關居住費用?
5.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所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 津貼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補助或救助之數額?並提出自 106 年6 月起迄今之轉帳明細。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6 年6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說明債務人自106 年6 月至108 年5 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 、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 ),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期間之薪資證明文件(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
9.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每月 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 執行後之餘額)。
10.債務人配偶106 至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表。
11.債務人3 名子女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 ?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