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劉步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沈剛伯曾祥和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沈剛伯曾祥和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至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 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 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 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 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 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 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 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 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 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沈剛伯曾祥和文化教育基金會 現任董事長,該會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經董事會決議修正捐 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 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教育部108年8月5日臺教社 ㈢字第1080100365號函、第八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及出 席簽到簿、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附表「修正條文」欄第5條屬董事及 董事會組成、名額、資格、選任及報酬之規定;第6條屬董 事消極資格之規定;第7條屬董事連任人數限制之規定;第8 條屬董事會職權之規定;第9條屬董事會組織及運作方式之 規定;第10條屬董事會決議方法及方式之規定;第11條屬報 送預算、工作報表及財務報表備查之期限規定;第12條屬捐 助財產之保管運用方法規定;第13條屬董事會決議事項及變
更登記義務之規定;第14條屬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第15條 屬捐助章程補充規範。本院參酌主管機關教育部108年8月26 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22284號函文之意見後,認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正條文」欄捐助章程名 稱、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第16條所示財團法人設 立依據、修正用語、主事務所地址、章程修訂日期、章程施 行程序等修正,除第2條修正條文與原條文相同外,其餘均 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 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 揆諸前揭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則聲請人此 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