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53號
SLDV,108,建,53,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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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勇 
被   告 楊文城即新悅璟室內裝修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承攬被告「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 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修工程」中桃園醫院與新屋 醫院之防火填塞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 竹分院十樓病房整修工程」之防火填塞工程均已完工,惟向 被告請求給付工程款合計新臺幣146 萬3,075 元未果,爰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及遲延利息等語。惟依兩造簽訂之「衛 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4樓產後護理之家及新屋分院護理之家整 修工程」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十樓病 房整修工程」合約書第14條第13款均約定,兩造因合約書涉 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可佐。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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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克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