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505號
SLDV,108,司繼,1505,2019091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05號
聲 請 人 林曉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曉航係被繼承人郭江山之繼承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7 月5 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 繼承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書、繼承權拋棄證 書等件為證。
二、按拋棄繼承權者,須以繼承人為限,此觀民法第1174條第1 項規定自明。而關於遺產之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 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 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著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曉航係被繼承人郭江山長子郭松潭之配 偶,為被繼承人郭江山之長媳,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 非屬繼承人,並無繼承權,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