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相 對 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關於2365、2366建號 之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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