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77號
SLDV,108,司拍,277,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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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黃贊育 
相 對 人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二點第十二行中關於「就其中尚積欠本金1,100 萬元、8,877,000 元、800 萬元、720 萬元、1600萬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就其中尚積欠本金108,141,871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抵押權人除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4,900 萬元之第 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及4,900 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 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2 月14日外,尚設有第7 順位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 年7 月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 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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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