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8年度,98號
SLDV,108,司家他,98,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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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98號
聲 請 人 余明恒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余明恒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余明恒向本院對相對人白應紅請求確認婚姻關 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 年度婚字第32號),並向本院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上開訴訟事件, 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11日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 負擔,並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確定在案。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係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應徵訴訟費新臺幣(下 同)3,000 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3, 000 元。是聲請人應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3,000 元,爰 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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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