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蘇祥輝
相 對 人 蘇姵樺
蘇信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蘇祥輝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蘇祥輝向本院對相對人蘇姵樺、蘇信憲請求給 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8 年度家親聲字第3 號),並向本院 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 年度家救字第206 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經本 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並於民國108 年4 月15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因財產權關係為 聲請之非訟事件,而聲請人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之男性 ,現年73歲,依內政部製作之106 年度簡易生命表所示,臺 北市73歲之男性平均餘命尚有14.33 年。再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後段規 定,應以10年計算。又參酌本件聲請人聲明請求,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為3,600,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 徵程序費2,000 元。聲請人蘇祥輝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 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000 元,是聲請人蘇 祥輝應向本院繳納聲請程序費用2,000 元。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