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8年度,108號
SLDV,108,司家他,108,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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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韋宜廷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孫瑋茹 
相 對 人 韋吉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
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107 號請求酌定未成 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07 年度 家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而聲請人聲請酌定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 元,另給付子女扶養費部 分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自不另 徵收費用,另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用部分,聲請返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40,000 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規定,此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之不當得利事件 ,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其標的或價額為十萬 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應徵收之聲請程序費用為1,000 元 ,故聲請人訴請該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 應徵收裁判費共計2,000 元;嗣該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8日以107 年度家 親聲字第107 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後經相對 人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3號),經第 二審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抗告程序費用應由抗告人即相對人 負擔,並於108 年7 月9 日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開說明及本院調卷審查計算結 果,聲請人於聲請時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為2,000 元,應向相 對人徵收,另抗告人即相對人之抗告程序費用1,000 元已由 相對人繳納,爰依職權確定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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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