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18號
SLDV,108,司執消債更,18,2019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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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許吉成 

代 理 人 黃正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八
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第二點第九至十行關於「清償成數為7.76% 」之記載,應更正為「清償成數為9.63%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內容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 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 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月為1 期,共96期。 │
│2.每期在當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008 元。債權人分配│
│ 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495 萬6,541 元。 │
│4.清償總金額:38萬4,768 元。 │
│5.總清償比例:9.63%。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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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17 │27 │
├──┼───────────────┼─────┼───────┤
│ 2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7,398 │3,981 │
├──┼───────────────┼─────┼───────┤
│ │合 計 │3,994,615 │4,00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
│ 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
│ 行辦理付款。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
│ ,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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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