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727號
SLDV,108,司促,12727,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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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7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姵筠即劉少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少臻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8年08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4,120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
  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
  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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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