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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