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569號
SLDV,108,司促,1256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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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顏鄭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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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