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欣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珠、連│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1.15% │
│ │64235 │欣恩 │3月07日起 │8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8月3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珠、連│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0.115% │
│ │64235 │欣恩 │4月08日起 │8月29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0.215% │
│ │ │ │8月30日起 │0月07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0.43% │
│ │ │ │0月08日起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連欣恩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
美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
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2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6
4,235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
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7日
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
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
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
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3月7日當時教
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
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
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30
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連欣恩自民國108年3月7日起,未能依約按
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
金64,2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林美
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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