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章國即袁章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章仁即袁章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章義即袁章平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雪芬即袁章平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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