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256號
SLDV,108,司促,12256,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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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峻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巧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子昌 


一、債務人陳巧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零柒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巧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子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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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