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李峻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巧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子昌
一、債務人陳巧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壹仟零柒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巧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潘子昌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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