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亞思博數位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楚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京著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玖仟貳佰肆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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