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83號
SLDV,108,司促,12183,20190917,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閎棋即張曜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閎棋即張曜宇前於民國102 年至104 年間,
     邀同債務人張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130,612 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閎棋自民
     國108 年5 月1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05,568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5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張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