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閎棋即張曜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閎棋即張曜宇前於民國102 年至104 年間,
邀同債務人張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 筆,共計新臺幣130,612 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閎棋自民
國108 年5 月13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05,568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8 年5 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張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
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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