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121號
SLDV,108,司促,1212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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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林日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開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銘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素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詩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億陸仟叁佰陸拾壹萬伍
  仟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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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