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淡水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南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詹喜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