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儷月即黃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儷月即黃莉月即黃麗月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6月28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
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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