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052號
SLDV,108,司促,12052,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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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儷月即黃麗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儷月即黃莉月即黃麗月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
  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85年6月28日起,按月
  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
  中第五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
  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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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