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972號
SLDV,108,司促,11972,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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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康哲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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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