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清文即陳桂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秋瑾即陳桂造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映蓉即陳桂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叁佰零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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