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龍美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坤元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 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 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 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 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縱能釋明聲請人對相對人坤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坤 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代墊旅館費用請求權,然此僅係聲 請人與坤元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間債權債務關係,與坤元公司 無涉。故聲請人尚無法釋明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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