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761號
SLDV,108,司促,11761,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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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美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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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