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79號
SLDV,108,司促,11579,2019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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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桂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桂菁於0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4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521,790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53,58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5,401元整及
  違約金62,8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5
  3,589元整自104年0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
  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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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