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542號
SLDV,108,司促,11542,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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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彥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滕建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彥云前就讀景文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滕建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新臺
  幣800,000元,約定由聲請人憑債務人出具之「撥款通知書
  」撥款,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貸款金額
  分別為46,948元、43,948元、42,878元、42,878元、42,878
  元、42,878元、42,385元及42,385元,並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
  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
  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即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15%計算),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王彥云借得前開款項後,自108年4月21日起
  ,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結欠本金81,331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還,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
  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所有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滕建玲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
  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
  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
  權益,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
  查詢單、各學年度學期申請撥款通知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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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