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錦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壹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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