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71號
SLDV,108,司促,10271,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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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麗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申惠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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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