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8年度,119號
SLDV,108,司他,119,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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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19號
原   告 汪靖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大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汪靖恆對被告王大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提起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之訴(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依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 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1號判決,被告就對 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勞上字第68 號成立和解,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738,898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23,963元,其暫免繳納之 裁判費為23,963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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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大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