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施沛瀅
施薈蔘
施映彤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吳菊蘭
施宗達
被 上訴 人 王施心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零伍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貳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