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9號
原 告 葉美雪
被 告 陳家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11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陳家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611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葉美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 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前已聲請將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108 年9 月5 日準備程序筆錄 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