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7號
原 告 詹依靜
羅正坤
被 告 曾建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83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曾建友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835 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詹依靜、羅正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 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原告2 人前已 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