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08年度,223號
SLDM,108,審交簡,223,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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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建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423 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建友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4日以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423 號裁定改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嗣因告訴人羅正坤詹依靜均撤回告訴,本件應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故本件即不得行簡易程序,應改行通常審 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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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