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林淑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昱璇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5號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