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5號
KLDV,108,訴,255,2019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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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林淑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昱璇間因108年度訴字第255號確認債權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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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