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80號
KLDV,108,補,680,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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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49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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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