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80號
原 告 金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柱
被 告 嘉基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11,0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0,498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9,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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