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64號
KLDV,108,補,664,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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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4號
再審原告  林碧卿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
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基小字第444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
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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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