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添旺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律師
被 告 林華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林華婷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63,000元,及自民國88年7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 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96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 元,爰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