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49號
KLDV,108,補,649,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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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劉宸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慶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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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