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5號
KLDV,108,補,625,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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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仲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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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