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和勝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政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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