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71號
KLDV,108,補,371,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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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和勝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基隆市政府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144,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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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