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8年度,19號
KLDV,108,消債清,19,2019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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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裕雄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郵 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 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6 條亦有明定。 又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查本件聲請人黃裕雄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 料及證明文件到院,且本件如符合清算之要件,後續尚須進 行清算程序,本院酌定郵務送達費為3,870 元,爰定期命補 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44條、第46條第3 款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87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8)×10 ×43=3,87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



還聲請人。
二、提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 屋、股票、存摺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 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摺則請提出郵 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轉帳明細表 、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 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 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 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 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明細及全民健保投保歷史明細表(所謂收入係指基本 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 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五、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須說明上班地點位於何處,聲請人搭乘何 種運輸工具,該運輸工具之行駛路線及票價)、醫療、稅賦 、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 文件。
六、聲請人陳稱:其每月房租為6,000元、電費約240元,請提出 相關之證明文件。又聲請人陳稱其每月所支出之手機通話費 為1,000元,請說明其必要性為何?另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 支出之交通費、家用品雜費之用途,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
七、聲請人陳稱目前住所地為「基隆市○○區○○路000○0號4 樓」,請說明該屋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 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費、電費、瓦斯費、管 理費)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何以有租屋需求?八、說明聲請人何以未列其父母為受扶養人?如其父母應為聲請 人之受扶養人,除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 應一併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 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又聲請人如為其 父母之扶養義務人,聲請人有無實際負擔扶養義務,如有, 請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提出相關證明及計算方式 。
九、提出聲請人及其父黃進添、其母黃沈詮之全戶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十、說明聲請人及其父黃進添、其母黃沈詮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



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 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 等資料。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 形為何?又請說明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 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 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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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