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54號
KLDV,108,消債更,54,201909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唐振文 
即 債務人
代 理 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說明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並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肆佰肆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8條定有明文。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本條例第 6條亦有明定。又 本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 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 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說明所示資料及證 明文件到院,亦未按債務人及債權人之總人數繳納郵務送達 費,且本件如符合更生之要件,後續尚須進行更生程序,本 院酌定應補繳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3,440 元 (計算式如說明一),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說明: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44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計算式:(1+7)× 10×43=3,440元】;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 退還聲請人。




二、陳報受扶養人唐吳○鳳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三、提出受扶養人唐吳○鳳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唐吳○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 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