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12號
KLDV,108,建,12,2019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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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祥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7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4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13,8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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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