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坤祥因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1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8 月7 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41,0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13,8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虹儀